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已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51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廢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廢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已廢止)
(1999年12月22日國家測繪局第5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管理,做好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社會化服務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生活提供測繪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標準制作的、可通過計算機系統使用的數字化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含省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制定。
第五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對全國進行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管、維護、提供和社會化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授權的測繪資料管理單位按業務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管、維護、提供和社會化服務工作。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授權的測繪資料管理單位稱為提供單位,其業務分工和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范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實行使用許可制度。
第七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按照不同使用部門、單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實行無償使用或者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
獲得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
任何部門、單位以及個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第二章 使用許可
第九條 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必須得到使用許可,并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許可協議”)。
使用許可協議是非獨占和不可轉讓的。
使用許可協議文本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條 使用許可協議分為甲、乙、丙三類。
甲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用于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于非企業單位、個人為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規劃管理等目的在本單位內部或者個人使用,或者將研究成果向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提供用于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于企業單位,或者非企業單位用于商業目的、營利或者直接為建設工程項目服務。
其他類型的使用許可協議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適用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無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適用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給予價格優惠;適用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有償使用是指收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分成本費用。
各類使用許可協議的單位均應支付提供數據中所實際發生的介質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等工本費。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擁有使用許可協議規定范圍內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規定權限的使用權。
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需要,可以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部分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必須明顯標示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歸屬不因數據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變而改變,使用格式改變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使用基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衍生品時,必須明顯標示原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第十四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備份和復制品與原數據等同,受本規定的保護。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確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者被盜;若發生數據丟失或者被盜,應當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造成后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提供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 ,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當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使用單位對數據使用用途改變時, 應當向原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向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臺灣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涉外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提供與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國家管理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提供工作。
省級提供單位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負責對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使用單位使用其他省級提供單位負責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轉函工作 。
第二十一條 提供單位不得授權或者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二條 提供單位負責審查使用單位的身份證明、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書面申請和能證明其使用目的的有關材料,確定使用單位適用的使用許可協議類別,必要時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提供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數據使用說明,并協助其讀取數據。
第二十四條 對與提供單位建立數據交換關系的使用單位,提供單位有權決定相互交換數據的方式和減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提供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使用許可協議的文本格式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提供全國范圍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必須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提供單位也不得以簽訂多個使用許可協議的形式,將全國范圍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分解提供給同一個使用部門或者單位。
使用和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涉及軍事部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傳輸至境外。
第二十八條 提供單位應當建立數據提供登記管理系統,詳細記載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數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時了解社會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需求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匯總,并向其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收回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改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途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并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
(四)對獲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全部或者部分丟失、被竊, 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的;
(五)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不按規定標示版權所有者或者擅自改變版權所有者的。
第三十條 偽造身份或者掩蓋其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使用用途 ,騙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 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傳輸至境外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不履行使用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或者未按約定條件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丟失、被竊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提供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嚴重失職, 造成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和管理上的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對其直接責任者和負有管理責任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文本
一、編號:甲-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甲類)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權 。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版權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擁有復制、傳播、出版、翻譯成外國語言等權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開發和生產產品。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2)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提供方有權收回其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相關資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拷貝或者使用基于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開發的任何成果,并須賠償因違約侵權給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 使用方(蓋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電話: 電話:
協議簽訂地點: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甲——
提供方 | |||||||||
使用方 | |||||||||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 |||||||||
數據名稱 | 密級 | 地理范圍 | 數據格式 | ||||||
數據內容 | 版權所有 | ||||||||
特別許可 | |||||||||
數據載體 | 1、光盤;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 | ||||||||
許可的 使用用途 |
2、企業單位為自身工作需要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開發并在該單位內部使用 。 4、企業單位或非企業單位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開發形成成果或衍生產品并 對第三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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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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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數據的時間 | 年 月 日 | 地 點 | |||||||
工本費 | 1、介質費 2、人工費 3、其他 | 金額 | |||||||
使用方付款方式 | 付款時間 | ||||||||
備注: |
說明:
1、本表為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數據載體、許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費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
二、編號:乙-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乙類)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 據的使用權 。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 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國家基礎地 理信息數據版權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擁有復制、傳播、出版、翻譯成外國語言等的權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未經提供方允許不得將基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開發和生產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提供用于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除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 ,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2)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提供方有權收回其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相關資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拷貝或者使用基于該國家基礎地 理信息數據開發的任何成果,并須賠償因違約侵權給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條件的退貨。使用方自己負責安裝與使用。技術培訓、技術合作、數 據更新須與提供方另行簽訂協議。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 使用方(蓋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電話: 電話:
協議簽訂地點: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乙——
提供方 | ||||||||||
使用方 | ||||||||||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 ||||||||||
數據名稱 | 密級 | 地理范圍 | 數據格式 | |||||||
數據內容 | 版權所有 | |||||||||
特別許可 | ||||||||||
數據載體 | 1、光盤;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 | |||||||||
許可的 使用用途 |
2、非企業單位為規劃管理等目的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開發并在該單位內部 使用。 4、個人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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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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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數據的時間 | 年 月 日 | 地 點 | ||||||||
工本費 | 1、介質費 2、人工費 3、其他 | 金額 | ||||||||
部分數據成本費 | 應付款總計 | |||||||||
使用方付款方式 | 付款時間 | |||||||||
備注 |
說明:
1、本表為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數據載體、許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費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
三、編號:丙——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丙類)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 據的使用權 。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產品的顯著位置注 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版權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國家基礎地理信 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 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可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文種翻譯,但只限于使用方內部使用,并應向提供方備案 。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提供方違反附表中關于提供數據的內容、時間等的約定,應及時補救。
(2)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 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3)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按雙方協議付款項總額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償付 違約金,同時承擔因侵犯著作權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 之五支付滯納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條件的退貨。使用方自己負責安裝與使用。技術培訓、技術合作、數據更新需與提供方另行簽訂協議。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 使用方(蓋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電話: 電話:
協議簽訂地點: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丙——
提供方 | |||||||||
使用方 | |||||||||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 |||||||||
數據名稱 | 密級 | 地理范圍 | 數據格式 | ||||||
數據內容 | 版權所有 | ||||||||
特別許可 | |||||||||
數據載體 | 1、光盤;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 | ||||||||
許可的 使用用途 |
2、企業單位為自身工作需要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開發并在該單位內部使用 。 4、企業單位或非企業單位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開發形成成果或衍生產品并 對第三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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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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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數據的時間 | 年 月 日 | 地 點 | |||||||
部分數據成本費(含工本費等) 付款金額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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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付款方式 | 付款時間 | ||||||||
備注: |
說明:
1、本表為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數據載體及許可使用的用途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 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
4、有關技術保密事項請在備注中填寫。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決定廢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國家測繪局令第5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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