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
2013-06-29 15:38:24 來源: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財政部文件
財建[2001]923號
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財政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和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條基礎測繪經費是財政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核定的專門用于基礎測繪項目的經費。
基礎測繪經費中的航空攝影專項經費不執行此辦法。
第四條基礎測繪經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基礎測繪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核撥,分級管理。
(二)基礎測繪經費按規定用于基礎測繪任務,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基礎測繪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履行項目申報、論證、立項和評估程序,并引入競爭機制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四)基礎測繪經費的使用應厲行節約,突出重點,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的需求,充分發揮資金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二章部門職責與預算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礎測繪經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基礎測繪經費管理各方的職責與權限:
(一)財政部門
1、確定基礎測繪經費的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及相應的成本費用定額標準;
2、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基礎測繪項目立項,下達批復年度基礎測繪經費總預算和年度總決算;
3、檢查、監督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測繪主管部門
1、負責基礎測繪經費的申報;
2、審核、匯總并編報年度基礎測繪經費預算和決算;
3、審核、下達基礎測繪項目經費預算;
4、檢查、監督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
1、編報基礎測繪經費的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
2、承擔基礎測繪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3、審批在管理權限內的各項支出;
4、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六條基礎測繪經費的申報和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測繪主管部門所屬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測繪主管部門的要求申報基礎測繪項目。
(二)測繪主管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的需求以及測繪中長期規劃,對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基礎測繪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測繪主管部門項目庫,并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實行項目滾動管理。
(三)編制年度預算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中央部門項目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上報基礎測繪項目申報文本和有關材料。
(四)財政部門對上報的基礎測繪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商測繪主管部門后,排序納入財政部門項目庫;根據年度財政狀況和基礎測繪項目排序情況安排基礎測繪項目支出預算,并列入測繪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
(五)測繪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基礎測繪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實施,下達基礎測繪經費細化預算和項目開工書,簽訂項目合同,責成項目承擔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
第七條基礎測繪經費預算執行國家制定的相應成本費用定額標準。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編報基礎測繪項目預算時,應附必要的文字說明,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目標、具體實施計劃、保障措施、資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基礎測繪經費預算一經核定。必須嚴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對基礎測繪經費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預算時,項目承擔單位可以通過測繪主管部門報請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條基礎測繪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預算及工作進度及時撥付。
第十一條納入政府采購的基礎測繪項目執行財政部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經費開支與成本核算
第十二條為完成基礎測繪項目所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應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進行分類,并按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公務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基礎測繪經費開支應與預算口徑相一致,不得用于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單位支出等。
第十四條基礎測繪經費應按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對基礎測繪項目進行成本費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礎測繪項目,應保持其核算對象、核算口徑連續一致,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在提交的基礎測繪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中加以詳細說明。
第十五條基礎測繪項目成本以會計年度為計算期,核算當年的實際成本,并據此編制基礎測繪項目年度決算報表。
第十六條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基礎測繪經費決算,并附文字說明和項目完成情況,隨本單位年度財務決算上報測繪主管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基礎測繪經費總決算,隨年度財務決算一并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未完工基礎測繪項目的結余經費,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基礎測繪項目的結余經費,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轉入本單位事業基金。
第四章財務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
財政部門和測繪主管部門應對基礎測繪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基礎測繪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和承擔單位應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基礎測繪經費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項目因故中止,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主持或組織清理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上報測繪主管部門。剩余經費上繳財政。
中止基礎測繪項目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基礎測繪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基礎測繪任務順利完成,根據國家預算管理要求和測繪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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