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尚金勇犯故意殺人罪,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廣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除被告人供訴外,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被害人從事賣淫活動,被告激憤殺人的理由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判處尚金勇死緩,并賠償死者家屬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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