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松綁”還需監管“導航”
無人機許可條件放寬,還需“交通法規”補位。比如,在要求駕駛員“持證上崗”的同時,對飛行操作實行“云管控”,飛行空域應有明確劃分等。特別是,加大對“黑飛”的處罰力度,以此終結無人機“無人管”的尷尬現狀。
18日,記者從中國民航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6月1日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將正式實施,中國民航局運輸司副司長于彪表示,《辦法》放寬了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由傳統有人駕駛航空器設定的10項減少為4項。(4月19日《人民日報》)
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公布的《2015中國無人機報告》顯示,國內具有培訓資質的無人機駕駛員培訓機構共43家,取得駕駛員合格證的僅有1250人。僅僅兩年時間,民航局近期發布的《2017年中國民航駕駛員發展年度報告》指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國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總數24407個,比2016年增長138%,是2015年的近20倍。可見,中國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數量,呈爆發性增長。基于此,通過立法形式,放寬無人機經營許可條件,由過去10項條件減少為4項,助力無人機行業發展。
然而,必須正視的是,無人機行業,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行業標準和監管規范,均還處于空白狀態。雖然對于民用無人機的管理,2009年以來就陸續出臺過《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規定》《民用無人機適航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但無人機“黑飛”亂象卻有增無減。同時,盡管規定繁多,但多為臨時性、指導性規定,有關審批程序、管理規定、適航標準、處罰標準等相對滯后;什么時候能飛,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飛,“黑飛”受哪些處罰,這些核心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
因此,無人機許可條件放寬,還需“交通法規”補位。6月1日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將正式實施,這是中國出臺的首部國家級無人機“交通法規”,具有劃時代意義。同時,無人機立法,將推動相關管理進入新階段,民航管理部門應提高無人機“交通法規”的執行力。比如,在要求駕駛員“持證上崗”的同時,對飛行操作實行“云管控”,飛行空域應有明確劃分等。特別是,加大對“黑飛”的處罰力度,以此終結無人機“無人管”的尷尬現狀。(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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